虚拟主播运营游戏违法吗

2024-11-10 06:19:49 红客陨

摘要虚拟主播运营游戏违法吗1、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2、2021年10月13日至10月28日期间,李某某在网络上冒充被害人喜爱的主播,申请添加被害人为账号好友,再虚构有充值返利活动,让被害人往自己的账号内充值,后又冒充活动管理人员,骗取被害人的...

虚拟主播运营游戏违法吗

虚拟主播运营游戏违法吗

1、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2021年10月13日至10月28日期间,李某某在网络上冒充被害人喜爱的主播,申请添加被害人为账号好友,再虚构有充值返利活动,让被害人往自己的账号内充值,后又冒充活动管理人员,骗取被害人的账号和密码。李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从淘宝店铺租用服务器,远程登录被害人的账号,将账号内的币购买虚拟礼物,赠送给与其事先沟通过的收币人员指定的主播。后收币人员按照其赠送币值的50%—70%返现给李某某。

3、李某某通过此种方式作案4起、涉及被害人4人,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元。本案中,李某某冒充主播并虚构充值返利活动,在被害人往自己的账号内充值后,以需要账号和密码用于操作返利为由骗取被害人交出账号和密码,后其登录被害人账号,对账号内的币进行远程消费并从中获利。上述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4、其一,互动直播平台可以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李某某未经平台运营商同意,冒充主播获得用户账号,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其二,币可以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李某某非法获得用户账号后,将账号内的币进行远程消费,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5、其一,盗窃罪的关键特征是违反财产占有人的意思,取得他人所占有的数额较大财物的占有。其二,币可以认定为虚拟货币,李某某冒充主播获得用户账号后远程消费币,属于利用窃取方法破坏用户对于币的占有,确立自己新的占有,符合盗窃罪特征。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一,诈骗罪的关键特征是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实施处分或者交付财产行为,行为人获得财产并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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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二,李某某冒充主播,虚构充值返利活动,使他人产生提供账号可以充值返利的错误认识,他人受骗后“自愿”处分自己账号中的币,丧失对币的占有并遭受财产损失,符合诈骗罪特征。本案中李某某冒充主播获得用户账号后远程消费币,关于该行为的认定,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意见,即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一,币不能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一方面,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构成的,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互动直播平台能够为用户提供视频直播观看与分享服务,支持发送语音、视频、图片、文字等,具有数据采集、加工、存储、传输等功能,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3、另一方面,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数据”,包括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其他身份认证信息,表现为账号、口号、密码等;也包括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各种数据,表现为图片、文字、影音资料、专有的程序或软件等。尽管币依存于互动直播平台这一计算机信息系统,但其并非确认用户在直播平台上操作权限的身份认证信息,也不表现为图片、文字、影音、程序等形式,故而无法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4、综上,尽管李某某侵入平台后非法获得用户账号并远程消费了币,但是由于币并非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其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二,币可以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网络虚拟货币。币依托于互动直播平台这一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存在,能够作为提供平台下各产品消费的相关凭证,可以用来购买币类的商品。

5、根据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网络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关于本案所涉币,其一,互动直播实际上属于网络游戏,币由互动直播平台运营商即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发行;其二,币可以由平台用户使用人民币等真实的法定货币进行购买和交易;其三,币可以独立于互动直播程序,以数字编码方式存储于互动直播平台运营商即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游戏服务器内;其四,币可以用于兑换直播平台下各种产品,本质系一种虚拟化的兑换工具,可以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综上,币显然可以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网络虚拟货币,同时属于财产的范畴。三,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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